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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出台新政扶持展会经济 自办展会可获奖励

发布日期:2014-07-05 11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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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闽南网7月5日讯 今后在厦门自办展会、举办会议以及引进知名会展机构,都能获得奖励。
 
  日前,厦门市政府出台《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 
  如果赶在头三届自办展会,每个标准展位最少可获得奖励500元,如果引进展会,达到一定时间和规模,可以获得至少10万元奖励。
 
自办展会可获奖励
 
  《通知》按照“以奖代补,补扶结合”的原则,对符合条件的厦门市自办经贸类专业展览会,实行常规奖励、增量奖励、特别奖励和对台奖励。
 
  在常规奖励中,对厦门市培育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,符合条件的,每个展览会以实际标准展位数量给予奖励。
 
 
  常规奖励需满足的条件包括:展览项目由厦门市相关机构作为主办、承办单位,并且长期、连续在厦门市举办;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厦门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,能推动厦门市相关产业发展等。
 
  第一、二、三届,每个标准展位奖励500元,第四、五、六届,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、300、200元,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奖励届数不超过六届。
 
  增量奖励需建立在常规奖励期满后,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展位,给予5万元奖励。
 
  特别奖励也需要符合常规奖励条件,且针对促进福建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融合、推动展示交易中心建设的机械电子五金建材家具家居等10大领域的重点展览会,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%的特别奖励。
 
  另外,对符合常规奖励条件的展览会中台湾企业参展,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00元奖励,每个展览会奖励额度不超过40万元。
 
展会引进和会议举办可获奖励
 
  《通知》规定,对引进在厦门市成功举办在3天及以上、展览规模达1万平方米的各类专业展览会,展览规模达1万平方米且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,给予10万元奖励;在此基础上,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,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。但是,每个展览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 
  同时,对在厦门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、住宿2夜及以上的各类商业会议、学术会议,按照会议类别给予奖励。其中,商协会和企业会议中,对由各类行业商(协)会、企业在厦门市举办的参会人数达200~5000人(不含)的各类商业会议活动,给予2万元到30万元奖励。
 
  对于各类学会学术机构在厦门市举办的参会人数达200~5000人(不含)的各类学术会议活动,给予2万元到24万元奖励。
 
  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(含港澳台)的国际会议,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奖励。
 
  对于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,外来参会人数达5000~8000人(不含),给予30万元奖励;外来参会人数达8000人及以上的,给予50万元奖励。
 
  《通知》规定,同一会议不可重复享受以上四类会议奖励。
 
知名会展机构引进可获补助
 
  对厦门市会议业顾问单位或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,在厦门设立从事会展业务、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,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,从下一年度起,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。
 
  法人企业是指:从事会议、展览、活动的策划和组织、布展设计和搭建、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、会议、会务、公关、传播、顾问等企业。
 
  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,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购房房价的5%(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)给予资金补助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,分3年平均支付。此外,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,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%给予补助,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。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,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。
 
   来源:闽南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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